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四种:
1.综合奖学金;
2.先进个人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4.学生竞赛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励条例修订、奖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以教学班为单位评定,评定时,以学生基础性测评分和学科成绩测评分之和为依据确定综合奖学金等级,分一、二、三等奖,其奖金额、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9%;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8%。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4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以上;
3.必修课程学习成绩均及格;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居本班级前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居本班级前2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居本班级前40%;
5.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考核须在良好以上;
6.体育成绩合格。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进步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每种奖每班级各一名,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有关专门条例执行。
第八条 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第九条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根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产生,校级三好学生占班级人数的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班一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同级学生干部数的25%,并不占所在班级的名额。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额为200元。
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在获得一等奖学金的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其他条件参考省级评选标准,其奖励金额为300元。
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在获得一等奖学金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其他条件参考省级评选标准,其奖励金额为300元。
获得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的学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获得省级大学生年度人物的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元;获得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十条 校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评定,奖金额为200元。
第十一条 校优秀团干部由团委按团干部总数10%评定,优秀团员由团委按团员总数的2%评定,奖金额分别为100元、50元。
第十二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批准,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有关学科、体育、艺术、实践、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等竞赛,奖励办法如下:
1.参加Ⅰ级竞赛(含甲、乙、丙三个等次),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20000元、5000元、2000元奖励;
2.参加Ⅱ级竞赛(含甲、乙、丙三个等次),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3.参加Ⅲ级竞赛(含甲、乙、丙三个等次),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4.同一竞赛项目多次参赛获奖者,按照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5.奖项层次,指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一等奖以上奖项的,等同于一等奖,其它奖项降一等计算;有关奖项的金、银、铜等级,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当竞赛结果为名次时,按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为三等奖进行转换,其余名次不给予奖励;
6.竞赛级别按照《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稿)》文件执行;
7.学校对获奖团队学生给予的奖励金,由团队负责学生进行分配,并报团队指导老师及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在“五四”表彰时评定,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离校前评定,其他奖学金在9月份评定。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先进个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生竞赛奖励由二级学院评定,报学工处审核。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由二级学院团委推荐,校团委审核。
第十六条 所有奖学金一次性发放。毕业班学生奖学金和各类荣誉性奖励在毕业离校前评定发放,各类评奖评优均须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各项奖学金初评和终评前须在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公示五天,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反映,二级学院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和回复,学生对二级学院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学院处理后三日内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在一周内作出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 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及证书,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项奖励要严格审批,奖励金发放要账目清楚,手续齐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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